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白城市监狱
审理经过 原告李华军与被告白城市监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李华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误工费29,147.4元(161.93元X180天)、护理费14,573.7元(161.93元X90天)、营养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129,196元、二次治疗费2万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合计231,916.4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6日原告在被告处劳动时将右手腕摔伤,致骨折。可被告对原告伤情未送医院治疗。致原告九级伤残,还得进行手术治疗,现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和解,无奈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中载明:机构名称为吉林省白城监狱,原告诉状中列明被告名称为白城市监狱,与被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中名称不符,属于被告主体资格不符,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李华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9元,退还李华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海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