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光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曾,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锋,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河县明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河县。

法定代表人:黄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鹏,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胡德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光新因与白河县明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胡德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9民初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杨光新上诉称,白河县明珠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作为被告起诉至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起诉时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十堰市房县XX镇XX路X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被告辩称

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施工、工程款支付等问题,该工程位于白河县境内。因此,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杨光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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