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中路86号。机构代码:91410000877479273L。 法定代表人:卢新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强,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张贤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常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李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贤慧、常迎军、李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劲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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