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昆仑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158436349。
法定代表人田茂林,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泽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任丘市。
被告徐东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任丘市。
被告李章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徐东雷、李章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379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