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恒亮洪业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6155437XT,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长青路19号东南亚商贸中心0319室。
法定代表人:李艳萍。
委托代理人:卢定义,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雪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0KL213,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39号5栋2单元11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韶君。
第三人:李韶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现住南宁市高新区。
第三人:姚益彬,男,瑶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
第三人:许宜聪,男,壮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德保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0)桂0502执2292号广西恒亮洪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亮洪业公司”)与广西金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雕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金雕装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追加李韶均、姚益彬、许宜聪为该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各自认缴出资的额度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20)桂0502执2292号执行案的执行依据为(2020)桂0502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支付67431.65元货款及利息,以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等费用。恒亮洪业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雕装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以(2020)桂0502执229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经工商登记查询,雕装饰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分别为李韶君、许宜聪、姚益彬,上述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0%、40%、20%,出资形式为认缴出资,认缴出资额分别为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认缴出资日期为2036年12月18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2020)桂0502执2292号执行案中,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执行的财产;2、九福餐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股东的出资形式为认缴出资,相关股权比例及认缴出资额有工商登记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申请人的追加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追加李韶君为(2020)桂0502执2292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其在认缴出资额200万元额度范围内对该案承担责任;
二、追加许宜聪为(2020)桂0502执2292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其在认缴出资额200万元额度范围内对本案承担责任;
三、追加姚益彬为(2020)桂0502执2292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其在认缴出资额100万元额度范围内对本案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