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月同,男,****年**月**日出生于甘肃兰州市,汉族,粗识字,无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因本案于2020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1998年10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12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
审理经过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月同犯强奸罪一案,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2021)甘0103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月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沈月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月同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沈月同犯强奸(未遂)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沈月同对原审判决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沈月同撤回上诉。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3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