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胜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成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登记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婷,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胜峰因与被上诉人林成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中院)(2020)云01民初4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辩称

昆明中院于2020年12月11日受理原告林成瑞诉宋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宋胜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宋胜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宋胜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撤销2020)云01民初4177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身份证住址虽在云南省昆明市,但近年来因工作需要常年在云南省临沧市居住,被上诉人林成瑞对此也知晓。被上诉人虽在昆明购买了房产,便其本人近几年也不在昆明居住,而是常年在福州居住,被上诉人未提交其近年在昆明居住的证明材料,原审裁定认为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昆明没有证据,也与案件事实不符。故应将本案依法移送上诉人经常居住地的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林成瑞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上诉人宋胜峰的户籍所在地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其虽主张现经常居住地位于云南省临沧市,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林成瑞选择向宋胜峰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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