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孔建伟,男,汉族,岚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梁补玉,男,汉族,岚县人,住本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孔建伟与梁补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27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一、返还申请执行人孔建伟购房款100000元;二、赔偿申请执行人孔建伟损失6410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1778元,申请执行费236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梁补玉在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租金72000元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梁补玉在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租金72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旭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