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贤成,同仁市新贤新型墙体环保材料厂原负责人(承包人),住同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亮,男,汉族,同仁市新贤新型墙体环保材料厂经理。 被告:彭力,无固定职业,住青海西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贤成与被告彭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王贤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贤成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贤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贤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世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扎西周措 书记员 旦正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