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小孬,又名王艳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王海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小孬与被告李红军、王海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红军、王海革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小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从2018年5月12日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有关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海革与原告王小孬住同村,与被告李红军是表兄弟。2018年5月12日,二被告找到原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息4分,二被告为共同借款人,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时至今日,虽经原告无数次索要,二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脱,分文未付,万般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只好依法诉诸贵院。望早日判如所请。被告李红军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辩称
被告王海革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12日,李红军因需要资金周转通过王海革向王小孬借款。王小孬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向李红军转账50,000元。原告给付被告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载明:今借到王艳科现金: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借款人:李红军、王海革,2018年5月12日,(月息肆分)。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借条、转账记录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红军向原告借款5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李红军偿还借款5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放弃对被告王海革的主张,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李红军在借款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4分,现原告要求从借款之日即2018年5月12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1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小孬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5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被告李红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