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山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仇卫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丹,系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毅,系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金马土石方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

法定代表人:宋加华,系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628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重庆山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秀山金马土石方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金马土石方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67059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03.00元,案件执行费11671.00元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的方式对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金马土石方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金马土石方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公安部车辆查控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松桃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无房产登记信息;在铜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松桃管理部无公积金缴存信息;关于线下查控结果:经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金马土石方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户籍所在地秀山县无财产无收入来源。

申请执行人重庆山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后,向本院提供不了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金马土石方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经济来源。通过对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金马土石方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查实后,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重庆山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将调查结果告知,征求其意见,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金马土石方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经沟通约谈,申请执行人重庆山玉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及法律后果、相关权利义务表示理解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一切执行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秀山金马土石方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本院执行,明显没有履行能力。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的要求。因此,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黔0628民初3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经本院查证属实,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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