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富明,曾用名安长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王二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被执行人:王希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关于安富明申请执行王二平、王希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21民初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二平购买有保险,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二平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ZHZ071EL0901606)所购的保险,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冻结被执行人王二平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2001410800S49000000462、2007410800S77015081622、1997410800SA9000046606)所购的保险,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