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史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爱平,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史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被告: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沅陵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熊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史某某于2021年9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玉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涂显卫 书 记 员 刘入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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