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古交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古交市青年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弓文慧,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建军,山西晋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古交市明昇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桃园街道办事处梁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总经理。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古自然资罚字[201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内容。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古交市自然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古交市明昇煤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合法用地批准手续,于2008年6月动工占用土地33000.03平方米用于选煤项目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古自然资罚字[201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1.退还非法占用的33000.03平方米土地;2.对古交市明昇煤业有限公司罚款247500.20元。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被执行人古交市明昇煤业有限公司仅缴纳罚款247500.20元,第1项内容未履行。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古交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非法占地调查报告;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行政处罚告知书;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7.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古交市明昇煤业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合法用地批准手续,非法占用土地33000.03平方米,系客观事实。申请执行人古交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古交市明昇煤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仅履行了第2项缴纳罚款。下达履行催告书后,仍未履行该决定中第1项内容。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古交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古自然资罚字[2019]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内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33000.03平方米土地(由申请执行人古交市自然资源局报请相关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费用由被执行人古交市明昇煤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东杰
审 判 员 张恩忠
人民陪审员 张美艳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