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灿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张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灿明与被告张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王灿明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灿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灿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帅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