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维兵,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1与被告朱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朱某1诉称,1.判决原告继承曾淑兰遗产中的15万元;2.判决被告以继承朱锡明遗产所得价值为限对朱锡明所欠原告15万元负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朱冉禄与曾淑兰系夫妻关系,朱冉禄是内江市市中区马鞍山1幢59号公租房的使用权人,该房属棚户区改造范围。1986年4月21日,朱冉禄因病去世。2017年5月25日,该房屋经公证确定由朱冉禄的妻子曾淑兰继承。2018年9月28日,曾淑兰去世,朱锡明、朱某1作为曾淑兰的继承人,对上述房屋享有平等继承权。2019年8月2日,朱锡明与原告达成协议,同意由朱锡明个人参与棚改,并以其名义购买棚改安置房,朱锡明补偿原告15万元,因朱锡明无法拿出15万,故向朱某1出具借条。随后,朱锡明以个人名义与内江市市中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合同》,综合补偿金为330994.06元。2020年12月1日,朱锡明去世,朱某2系朱锡明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其已领取补偿金150994.06元,因案涉补偿金存在法律纠纷,剩余180000.00元内江市市中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暂未支付。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系继承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被继承人曾淑兰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为内江市市中区,本院无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由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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