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天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洲乡明月社区1组。
法定代表人:龚智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爱,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君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审理经过
湖南天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2日,湖南天铭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陈君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天铭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陈君华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湖南天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20元,减半收取4910元,由湖南天铭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