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周梁与汪炬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汪炬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临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梁诉被告汪炬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周梁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成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