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对原告梁某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冀0209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冀0209民初110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五行“32003.04元”补正为“21301.95元”;第七行、第十行“60097.42元”补正为“49396.33元”;倒数第二行“给付原告张某保险赔偿金59097.42元”补正为“给付原告张某保险赔偿金48396.33元”;“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计406元,由原告张某、梁某负担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356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计406元,由原告张某、梁某负担9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3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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