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县海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观水丽景。
法定代表人:张海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姚利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县海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利成合同纠纷一案中,成县海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9)甘1221民初117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姚利成支付拖欠工程款3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利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姚利成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姚利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冻结银行存款87.72元、网络资金708.74元,于2021年7月15日划拨至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其中执行款446.46元,申请执行人成县海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暂不领取,执行费350元已转入成县人民法院执行费专户。由于被执行人姚利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申请××机关予以协助查找。现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姚利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成县海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成县海洋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山军强
审 判 员 杨旭霞
审 判 员 田亮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