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学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红,巩义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文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郅有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审理经过
原告白学易与被告吴文忠、郅有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白学易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学易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白学易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白学易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