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成泽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傅国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
被申请人:田春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成泽昊与被申请人傅国杰、田春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田春剑名下鲁MD××××、鲁ME××××号牌车辆及被申请人傅国杰名下鲁ME××××号牌车辆。2、冻结被申请人傅国杰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田春剑名下鲁MD××××(保全价值3万元)、鲁ME××××(保全价值7万元)号牌车辆两辆,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傅国杰名下鲁ME××××号牌车辆,保全价值5000元,期限为二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傅国杰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95元,由申请人成泽昊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