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桦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解放南大道1220号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C2N8594。
法定代表人:王若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倩倩,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振朋,山东圆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杜广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平原县。
被告:宋延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平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桦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广勇、宋延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桦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桦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桦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山东桦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