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路红,女,汉族,生于****年**月**日,陇南市武都区人,现住武都区。 委托代理人:周亚婷,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孙安平,男,汉族,生于****年**月**日,陇南市武都区人,现住武都区,陇南兴隆房地产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士扬,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路红与被告孙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0年7月17日原告孙路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路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路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孙路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小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钺 书记员 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