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路红,女,汉族,生于****年**月**日,陇南市武都区人,现住武都区。         委托代理人:周亚婷,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孙安平,男,汉族,生于****年**月**日,陇南市武都区人,现住武都区,陇南兴隆房地产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士扬,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路红与被告孙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0年7月17日原告孙路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路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路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0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原告孙路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小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钺 书记员    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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