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树军,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李庆明,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树军与被执行人李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706民初33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庆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2021年8月24日对被执行名下的存款依法进行划扣;2021年5月18日,本院依法对李庆明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5月18日至2024年5月17日。2021年10月7日,因被执行人李庆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查明
经查,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约谈申请人韩树军,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韩树军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案执行标的为53312.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3040.63元,剩余50271.37元及相应利息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己扣缴执行费5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