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西路139号。

负责人:葛宇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庚承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申请人: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申请人庚承红、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7101民初32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庚承红、张军的银行存款476359.97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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