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被告:杨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七台河市事务机关管理局工人,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与被告杨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安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杨某2归原告安某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用;3.原告名下的大众牌轿车黑K×××××归原告所有(登记证编号*230004460393*,车辆识别代码LFV3A23C7F3031466);原告名下的丰田小型越野客车归原告所有(登记证编号*230005101894*,车辆识别代码JIEBU3FJ5GK102905);4.原告名下房产共四套归原告所有,分别为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C-*号(新212)*单元000102/*-*-*-000102,面积为24.60平方米(不动产证编号为黑2016七台河市不动产权第*号),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C-*号(新212)*单元000101/*-*-*-000101,面积为25.39平方米(不动产证编号为黑2016七台河市不动产权第*号),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C-*号(新212)*单元00010,5/*-*-*-000105,面积为24.60平方米(不动产证编号为黑2016七台河市不动产权第*号),黑龙江省桦南亿丰时代广场三期L号楼*单元9屋南户,面积为59.4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编号2019桦南县不动产权第*号)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有一女杨某2,婚后经常吵架,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安某与被告杨某1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杨某2(****年**月**日出生)归原告抚养至18周岁,被告不给付抚养费;
三、原告名下的大众牌轿车黑K×××××归原告所有(登记证编号*230004460393*,车辆识别代码LFV3A23C7F3031466);原告名下的丰田小型越野客车归原告所有(登记证编号*230005101894*,车辆识别代码JIEBU3FJ5GK102905);
四、原告名下房产共四套归原告所有;分别为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C-177号(新212)0单元000102/2-748211-013-000102,面积为24.60平方米(不动产证编号为黑2016七台河市不动产权第0000639号),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C-177号(新212)0单元000101/2-748211-013-000101,面积为25.39平方米(不动产证编号为黑2016七台河市不动产权第0000644号),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C-177号(新212)0单元00010,5/2-748211-013-000105,面积为24.60平方米(不动产证编号为黑2016七台河市不动产权第0000645号),黑龙江省桦南亿丰时代广场三期L号楼2单元9屋南户,面积为59.4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编号2019桦南县不动产权第1005431号)。
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