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连路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与被告连路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立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李立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金爱华 人民陪审员 汪春兰 人民陪审员 沈岩川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