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明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赤水市人,户籍地贵州省赤水市,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忠因与被上诉人蔡明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68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蔡明礼于2020年6月23日以杨忠、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杨忠、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杨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解除我的社保养老金卡的查封,并追究被上诉人蔡明社的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1、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黔0302民初6800号之一把我本人认定为贵州赤水人是明显错误,从我身份证号码上不难看出我是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2、我既然是四川人,那这个就不属于贵州省管辖范围3、该借款不是我私人借款,我当时是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证负责人,且该借款全部转入巨昌公司财务人员李琳霞的银行卡上,并用于巨昌公司的费用开支。

被上诉人辩称

蔡明礼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蔡明礼诉杨忠、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且双方未明确约定管辖权事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受理本案。关于上诉人杨忠关于依法解除我的社保养老金卡的查封及涉案借款是否是其私人借款的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范围,其可在实体审理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蔡明礼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起诉状列明的被告除杨忠外,还列有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本次裁决系在确认杨忠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不涉及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本裁决定所列当事人不包括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无需对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二审裁定书,裁定书的效力仍及于全案当事人。 综上,上诉人杨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全辉 审判员  文小琼 审判员  彭 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会 书记员犹欢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