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 负责人:范建锁,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薛金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李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薛金斗、李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02民初17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薛金斗、李潇应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433683.98元及利息。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失信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财产,亦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2、2021年2月5日、5月8日、6月9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资金机构、车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民政部门、工商总局、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仅有零星存款,已冻结其名下全部银行账户。 3、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花园××#××室被其他案件处分中,本案暂不适宜处分。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苏0302执6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薛金斗、李潇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文庆 审判员 王艳玲 审判员 盛如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