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充市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迎凤路2幢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彬,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可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可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交清全部物业费,原告南充市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充市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充市庆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