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伍少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泸溪县佳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泸溪县洗溪镇上街大桥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瑞平,系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符立,泸溪县武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瑞平,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第三人:王仕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贵州省思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伍少清与被告泸溪县佳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瑞平、第三人王仕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伍少清于2021年6月16日以与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伍少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伍少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原告伍少清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兴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娥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