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雄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

被执行人:王兵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执行人:王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吕兰与被执行人王兵兵、王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湘0523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线索。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本院在内网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已扣划2268.62元)、无工商、证券等财产,有车辆若干台,与申请人协商,于2021年5月13日在长沙市查封了其中的三台。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邵阳县管理部了解其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其有住房公积金。向邵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状况,均未发现有不动产。并于2021年7月15日到申请人提供的长沙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未果。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准确有效的财产线索。在约谈中,本院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当前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3日,当前被执行人名下,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有效的财产线索。依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综合分析,本案当前系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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