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源县支行,住所地浑源县迎宾街天峰北路十字路口东南角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世泰,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福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源县支行职工。
被执行人:张敬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西留村乡泉头村。
被执行人:石加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西留村乡泉头村(系张敬毕妻子)。
被执行人:王英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西留村乡泉头村。
被执行人:李三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西留村乡泉头村(系王英堂妻子)。
被执行人:郭富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西留村乡泉头村。
被执行人:张敬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西留村乡泉头村(系郭富才妻子)。
被执行人:石生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西留村乡泉头村。
审理经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源县支行与张敬毕、石加花、王英堂、李三女、郭富才、张敬霞、石生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晋0225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浑源县支行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敬毕、石加花给付借款36106.3元,在支付本金时按合同约定一并支付对应的利息及罚息,利随本清;被执行人王英堂、李三女给付借款27237.05元,在支付本金时按合同约定一并支付对应的利息及罚息,利随本清;被执行人郭富才、张敬霞给付借款78912.36元,在支付本金时按合同约定一并支付对应的利息及罚息,利随本清。张敬毕、石加花、王英堂、李三女、郭富才、张敬霞、石生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诉讼费3696元。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敬毕、石加花、王英堂、李三女、郭富才、张敬霞、石生广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敬毕、石加花、王英堂、李三女、郭富才、张敬霞、石生广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李三女在农业银行浑源县支行有存款16138.92元、被执行人石加花在农业银行浑源县支行有存款1393.90元,本院已经将该款划拨回本院执行局账户,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信息,无保险理财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2月27日向浑源县房屋产权产籍信息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无信息。
2019年3月15日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浑源县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收益分红类财产信息,无保险信息。
2019年3月18日向大同市证券公司浑源县营业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无证券信息。
6、2019年3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敬毕、石加花、王英堂、李三女、郭富才、张敬霞、石生广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19年4月17日被执行人郭富才、张敬霞自动履行了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3146.32元。
8、2019年12月3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张敬毕、石加花、王英堂、李三女、郭富才、张敬霞、石生广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77518.46元。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敬毕、石加花、王英堂、李三女、郭富才、张敬霞、石生广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并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