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市北环路1号新邮政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6750046328(1-1)。
负责人:韦红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颜,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张畭,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诉被告张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以张畭已还清本案所有欠款及其他费用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1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自贸试验区崇左片区凭祥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