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代县人。
被告:王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代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某2,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郝某诉被告王某1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2021年1月20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王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郝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原告郝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拆除遮挡原告农业温室大棚采光楼房;2、赔偿原告每年损失费50000多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响应上级号召,为了脱贫致富在自己承包他人的土地上建起了农业温室大棚一座,占地420平米,投资15万元。然而原告2020年5月将大棚建起后,被告却于2020年8月份未经批准私自在承包他人的土地上建起楼房一座(四层),楼房14米多高,造成大棚因无法采光而作废。代县自然资源局也曾对被告的非法建筑下达过停工拆除通知书,峨口镇政府也对被告的违法建筑进行过告诫处理,然而被告我行我素,拒不拆除,无奈我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到2016年期间,郝某、王某1合伙承包了代县峨口镇佛光庄村民委员会发包给村民郭新生、李明星、郝玲玲等人的农用地。2018年郝某在承包土地上建起饭店,后又建起大棚。2020年8月王某1在承包土地上建起四层楼房一栋。原告郝某以被告建起的四层楼房妨害其大棚采光为由提起诉讼,诉请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郝某在承包的农村土地上开建饭店、被告王某1在承包的农村土地上新建楼房,均系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原告郝某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郝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郝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