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苑,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云城区城南凯乐迪歌厅。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市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佐旗,广东翔浩(云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城区城南凯乐迪歌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2020年12月24日,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无诉讼必要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5元,减半收取计318.75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