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李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安县。

审理经过

李**与李歌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3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151523元。因李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李歌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5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反馈被执行人李歌有银行账户,但余额较少,暂不予处置;

2.反馈被执行人李歌名下有不动产信息,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21年9月23日至2024年9月22日;

3.反馈被执行人李歌名下无证券;

4.反馈被执行人李歌名下有保险信息,经核实,该保险无法处置;

本院查明

5.反馈被执行人李歌名下有车辆信息,经查询,查无此车辆;

6.反馈被执行人李歌名下无工商信息。

三、2021年9月23日,到被执行人李歌住所地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5月31日,向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李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歌名下无房产。

2021年5月31日,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安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李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歌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歌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9月24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51523元及相应利息,尚余151523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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