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吴柳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服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以(2012)绍嵊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柳根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十万二千元。

罪犯吴柳根曾减刑二次共计一年五个月。

审理经过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于2021年5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认为罪犯吴柳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吴柳根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柳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该犯2020年度获得表扬2次,2019年11月30日前获得表扬1次(改造积极分子折算),累计获得表扬3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柳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柳根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4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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