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井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营口市西市区。 被申请人:营口市浩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盼盼路北22-12.13.14.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洪梅,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杨洪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昌图县。 被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宜麟居橱柜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贴去去景星南街90号MA211。 法定代表人:曹焕,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井莉与被申请人营口市浩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洪梅、沈阳市铁西区宜麟居橱柜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2021)辽0803财保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井莉要求对被申请人营口市浩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洪梅、沈阳市铁西区宜麟居橱柜经销处的财产在518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营口市浩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洪梅、沈阳市铁西区宜麟居橱柜经销处名下银行存款518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鲍海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董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