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玉敏,女,蒙古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张献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薛玉敏与被告张献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所提供被告张献中的送达地址及户籍地址查无此人,限期内未提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薛玉敏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薛玉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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