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兰州军区第二招待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龚晓斌,该所副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虎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军区第二招待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8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虎上诉称,请求:1、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838号民事裁定书。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本案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结束之前,乃至一审起诉时被告一直没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提交相关清算和收购的事实材料。造成原告无法确认被告主体,一审法院也没有告知原告需要追加被告。兰州融通西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成立日期2019-11-11。被上诉人故意瞒报事实,造成当事人诉累,当事人权利不能依法得到保障。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陈虎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1996年8月至2008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补交1996年8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离职补偿金15000元,补交社会保险费36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由于被告在知法违法的情况下致使原告十几年青春付之东流,目前原告上有80多岁的老母亲和83岁老婆婆,下有两个年幼的孩子,无法出去打工,生活过的十分艰难,如果不是被告的霸王条款,原告也不会丢掉工作,且辞职报告是在对方不写辞职报告就不退工资押金的情况下写的,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而原告提出缴纳养老保险本身就是合情合理的要求,只是干了十几年,以后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望贵院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兰州军区第二招待所已撤销,并入兰州融通西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兰州军区第二招待所撤销后,已经丧失了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在被撤销后并入兰州融通西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仲裁,而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必经的前置程序。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陈虎。

本院查明

本院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上诉人陈虎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据此,上诉人陈虎应当向被上诉人兰州军区第二招待所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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