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省封丘县宏达化工有限公司,住封丘县王村乡杜庄村。
法定代表人:杜好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邦国,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河南升泰润泽防腐涂料有限公司,住滑县瓦岗寨乡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杜松,董事长。
被告:杜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省封丘县宏达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宏达公司)诉被告河南升泰润泽防腐涂料有限公司(下称升泰公司)、杜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封丘县宏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邦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升泰润泽防腐涂料有限公司、杜松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款项62996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62996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款付清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树脂产品,但没有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隔三差五还一部分钱,2020年1月22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需支付原告剩余款项97996元,但该款项被告至今未支付,因杜松系河南升泰润泽防腐涂料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且在欠条上签署名字,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升泰公司、杜松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举证
原告宏达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2018年3月18日欠条一份,证明二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56996元,二被告于2019年1月1日向原告还款30000元,2019年1月3日向原告还款9000元,于2020年1月1日向原告还款20000元,共计还款59000元,下欠97996元未支付。
被告质证
被告升泰公司、杜松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分析评定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条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的举证、庭审及诉讼意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升泰公司在原告处购买树脂产品,原被告于2018年3月18日签订了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宏达公司树脂款壹拾伍万陆仟玖佰玖拾陆元整。”升泰公司杜松。2019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还款30000元,2019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还款9000元,2020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还款20000元,被告共还原告59000元,二被告下余97996元未支付。
另,2020年11月25日开庭,被告杜松于2020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还款35000元,应予以扣除(97996元-35000元),下余62996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被告杜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杜松系河南升泰润泽防腐涂料有限公司的股东,且系自然独资企业,被告杜松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被告杜松应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欠原告宏达公司的树脂款,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欠条合法,被告升泰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利息,二被告在出具欠条后并未向原告支付全部树脂款,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支付利息的标准,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升泰公司、杜松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有关证据,应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漠视,自愿放弃了有关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升泰润泽防腐涂料有限公司、杜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封丘县宏达化工有限公司树脂款62996元并支付利息(以62996万为本金,自2020年11月2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3.75元,由原告河南省封丘县宏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36.3元,由被告河南升泰润泽防腐涂料有限公司、杜松负担687.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