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杜志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盐山县盐山镇中隅村。

申请执行人:王建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盐山县。

被执行人:王智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盐山县。

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盐山县。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王建博与王智广、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杜志臣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杜志臣称,在原申请执行人王建博执行二被执行人一案中,王建博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变更申请人,对此有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且变更申请人已履行转让协议完毕。为维护变更申请人利益,故提出如上申请。证据:1、2021年5月17日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2、(2019)冀0925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一份。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王建博与王智广、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冀0925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被告王智广共欠原告王建博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25万元。被告王智广于2019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王建博35万元,被告王智广于2019年5月1日前偿还原告王建博剩余本息60万元;二:如被告王智广逾期偿还借款本息,则被告王智广偿还原告王建博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三:如被告王智广于2019年3月31日前按期偿还原告王建博35万元,则被告张勇对被告王智广偿还的剩余借款60万元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王智广于2019年3月31日前未按期偿还原告王建博35万元,则被告张勇对被告王智广未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王建博于2021年4月27日向盐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日立案。

另查明,2021年5月17日王建博与杜志臣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书上申请执行人王建博、被执行人王智广、张勇均签字、按手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建博将生效的(2019)冀0925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杜志臣的程序合法,且通过杜志臣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履行了向被执行人王智广、张勇的通知义务,故该债权转让有效。对于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杜志臣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变更杜志臣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建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智广、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徐彩虹

审 判 员  王振华

人民陪审员  郝 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窦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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