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书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增堂,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国贸一横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984089780M。 负责人:徐青,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晓航,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赵书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书龙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增堂、被告人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晓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书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共计16542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4日,原告驾驶车辆行驶至时,由于天黑车速过快撞到树上,造成单方交通事故。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有车辆损失险。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故具文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人财险公司辩称,1.如查明事故及保险情况属实,我司承保车辆具有年检有效的行驶证、驾驶员具有准驾相符的驾驶证且没有其他保险免赔的情况下,对原告的车辆损失应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且原告应提供正规维修费发票、维修清单以及损失状况照片等证明其实际损失;2.对原告诉前单方进行的车辆损失评估不予认可,我司申请重新鉴定;3.被保险车辆系贷款车辆,保单上约定由第一受益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公司,并明确约定当一次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超过5000元时,保险人需征得第一受益人同意后方可对被保险人支付,因此原告主张本案赔款应取得第一受益人的授权;4.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0年3月4日22时许,韩改新驾驶原告赵书龙所有的琼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铜山湖水库至马谷田××胡叶林村路段时,因躲避对方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琼A×××××小型普通客车辆损坏。经原告赵书龙委托,河南慧城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认定琼A×××××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价值为157641元,支付评估费7785元。被告人财险公司对该评估报告不服,申请重新评估。经本院委托,驻马店市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驻鉴评估【2021】年车评鉴字第389号车辆损失价值评估意见书,认定琼A×××××小型普通客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修复价值为134000元。琼A×××××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财险公司购买有机动车损失保险且不计免赔,保险限额为250000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赵书龙已将琼A×××××小型普通客车贷款全部清偿完毕,该车于2020年11月4日解除抵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琼A×××××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赵书龙与被告签订的车辆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形成了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原告有权请求被告人财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庭审中被告辩称被保险车辆系贷款车辆,保单上约定由第一受益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公司,并明确约定当一次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超过5000元时,保险人需征得第一受益人同意后方可对被保险人支付,因此原告主张本案赔偿款应取得第一受益人的授权。因案涉车辆贷款已经全部清偿完毕,原告赵书龙作为所有人,有权向被告人财险公司直接主张权利。故对于被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因驻鉴评估[2021]车评鉴字第389号车辆损失价值评估意见书,系经本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所作,故对于该份评估报告,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785元评估费的问题。因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本院并未采用,故对于该7785元评估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不承担诉讼费及重新鉴定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赵书龙诉讼请求,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书龙车辆损失共计134000元; 二、驳回原告赵书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2元,减半收取计172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炳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兴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