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河阳大道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常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张蔡庄乡张蔡村非农户2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市府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1,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张某,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昆明唐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都二期4号写字楼1912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1,职务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梅园。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西聚大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盛世佳园高层C单元八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2,职务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诸暨市梓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诸暨市暨阳街道街南路9号诸暨国际商贸城四楼D区D2-4245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玉溪捷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梅园。
法定代表人:池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朔州市祥芮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古北街西延长线南侧居然金地一期1区2-18#。
法定代表人:田某2,职务董事长。
原审被告:云南团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星都总部基地060幢1单元14层13A01室。
法定代表人:胡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云南宏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星都总部基地024幢1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2,职务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昆明唐顿贸易有限公司、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聚大浪工贸有限公司、诸暨市梓齐贸易有限公司、玉溪捷顺贸易有限公司、朔州市祥芮安工贸有限公司、云南团昱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宏祯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602民初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9)晋0602民初8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阴县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