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来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原告:杨盛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周定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
审理经过
罗来刚、杨盛茂诉周定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罗来刚、杨盛茂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罗来刚、杨盛茂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罗来刚、杨盛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计2,270元,由罗来刚、杨盛茂负担;本案公告费600元,由罗来刚、杨盛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