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396号。
主要负责人:林长军,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哲,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朝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胡朝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