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雷安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曾国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1民特167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劳务工资15,800.00元,支付案件执行费137.00元,共计:15,937.00元等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曾国彬在中国建设银行62×××92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93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刘方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