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324785523。
法定代表人:刘金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鑫,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贤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0839064990。
法定代表人:胡高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贤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